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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2 10:43:42


    第二十条制造许可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

    (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变更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制造禁止事项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制造单位备案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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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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