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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2 10:43:42
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设计批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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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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