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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2 10:43:42
p;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计审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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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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