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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2 10:43:42
BR>    (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三)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运输方式和运输方案;

    (四)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

    (五)有效期限;

    (六)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三十五条运输批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托运人应当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二)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内运输容器使用情况报告,包括维护、维修和安全性能评价情况说明;

    (三)运输活动情况报告,包括运输方案、辐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执行情况说明。

    对于托运人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运输批准变更持有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启运备案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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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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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7 20:43:0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