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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2 10:4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1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2010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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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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