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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环境风险法制当有何为?
发布时间:2010-09-19 12:23:43



    7月28日,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CFP供图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成思张俊

    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案;2005年,吉化污染松花江案;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今年,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案、紫金矿业污染案……

    这一系列事件的相继发生,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或生态)风险凸显的风险社会,正处于一个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期。这些环境风险及其所带来的损害,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何有效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减轻环境风险危害?我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立法和执法为何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如何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立法和执法?

    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对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李启家教授进行了采访。

    风险立法主要问题何在?

    蔡守秋认为,我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环境失灵”或“政府管理不到位”,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政府环境失灵”的实质是环境法律失灵,普遍性的环境风险管理法律执法不力现象的内在原因是有关环境执法的立法出了问题。

    如何看待环境风险立法?

    没有抓住要害和关键问题

    蔡守秋认为,从总体上看,迄今为止,环境风险管理尚未正式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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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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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3-28 22:54:2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