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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排放危废将被立案追诉
发布时间:2010-09-16 10:48:26



    发现涉嫌犯罪应追究刑责的,环保部门要及时移送案件立案侦察

    检察、公安、环保部门每年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雁凌季英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3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对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等危害环境犯罪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四种危害环境犯罪行为要立案追诉

    3部门明确指出,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故意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14条、115条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25条第2款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渗坑、渗井、蓄水池,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25条第2款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触犯刑法第338条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确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管辖权

    危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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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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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5 22:35:41,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