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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发布时间:2010-09-07 13:11:07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答复,全文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类别中尚不包括拆迁活动。据此,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在实践中,对于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情况,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拆迁活动完成后实施的建设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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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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