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新闻资讯 媒体快报

|| 收藏本站

保护海洋生态:山东规定“用海必补偿”
发布时间:2010-08-17 13:42:06
    本报济南8月16日电(记者马跃峰)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日前联合发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创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办法》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不仅因违规建设项目用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者将受到处罚,因合法建设项目用海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也要进行损失补偿。

    山东每年海域使用审批1000公顷左右,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加上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损害。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赔偿、补偿办法和规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主张赔偿和补偿要求时,往往难以执行。

    该《办法》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这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处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根据相关评估方法,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对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年限和倍数按不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对占用海域影响的轻重而有不同规定。据此评估方法测算,每50公顷用海(以省审批用海权限为基准单位),按照用海期限20年计算,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按照《办法》,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相关审批程序。

    据了解,每年山东省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10件以上,应当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根据估算在1.5亿元以上。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5-19 11:27:12,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