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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将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8-03 09:56:26
    



    中国环境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云南省昆明市在探索促进餐厨垃圾循环利用、增强管理实效新途径中,广泛征求并及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即将出台的《昆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有较强操作性,值得期待。

    特许经营实现资源化利用

    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在昆明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范围内,共有餐饮企业5819家(包括单位食堂)、学校食堂663家,每天产生餐厨垃圾约1300吨。但餐厨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管理,因此,长期以来昆明市的餐厨垃圾无序处理情况十分突出。

    为改变这一状况,《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实施统一的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来生产和加工食品,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等一系列行为均被明文禁止。

    针对餐厨垃圾的最终去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行政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体系建设。

    垃圾处理单位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专用的设备和专用于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餐厨垃圾,避免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部门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餐厨垃圾管理涉及面广、时间长,只有相关各级政府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

    《管理办法》明确了城管、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联动职责。例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并制定实施《昆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超标排污的行为。

    此外,滇池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管理办法》。

    源头入手实行年度核准制

    从源头入手,《管理办法》拟对新建餐饮店实行餐饮业准入条件提前告知制,对整个餐饮行业实行年度核准制。

    依据《管理办法》,凡新建餐饮店,按餐饮业准入条件实行提前告知制,告知拟新建餐饮业主应当与餐厨垃圾处理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并承诺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台账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其开业审批手续。凡已营业的餐饮店,每年应当定期将已签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台账情况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准。

    同时,《管理办法》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细致而严格的惩处措施。

    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注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未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以及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也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性质严重的,工商部门将注销其营业执照、卫生管理部门注销其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的责任。如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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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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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5 19:53:11,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