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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亟待解决
发布时间:2010-07-31 09:30:56
    



    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固镇事件中的环保人员最终没有被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土政策”、“土围子”撂倒。但不难发现,固镇事件折射出的是在地方保护主义下环境执法的尴尬。环境执法难的症结之一就在于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环境执法手段要硬起来,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更要掀翻地方保护的“保护伞”。

    透过固镇事件,本版对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立法权、“红头文件”如何约束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以图探寻一条在法律层面上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环境执法的有效途径。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成思环境执法检查遭到阻扰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安徽省固镇县6名环境执法人员检查企业被撤职的事件,让人们的目光再次聚焦在环境执法人员遭遇的“挪位置”、“摘帽子”的尴尬。环境执法为何有法难依?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利该如何保护?近日,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洁副教授。

    事件反映出行政管理体制缺陷

    “固镇事件反映出的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程洁表示,最重要的还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其次才是涉及行政法律问题。

    程洁说,从行政体制来说,上级领导可以对公务员进行撤职。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确实干涉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这有可能成为执法人员被撤职的原因。但是按照《公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利是受保护的。从行政体制来说,固镇事件反映出来的是《公务员法》保障的执法人员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实现。

    程洁说,从更大的政策环境来看,政府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的任务,为发展经济忽视、放弃了法律上设定的政府职能,而这些职能恰恰关系到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固镇事件反映出的是一些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甚至反映出一些地方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出现的后遗症。

    地方政府何以有法不依?

    撤职是上级领导对环境执法的干涉。固镇县政府为何能有法不依?程洁分析了两方面的原因。

    程洁说,首先是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本身并不是十分完善。行政执法中的检查权应如何行使等方面规定比较模糊。行政法对正当程序的规定上还略有欠缺,行政正当程序原则有合理性的要求,这意味着,有关部门可以进行检查。但是如果检查妨碍企业正常生产,此类检查就有可能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但我国的行政法中对于合理性原则规定得不够,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更强调合法性原则。

    环境执法人员一个月内到企业检查3次算多吗?程洁表示,从法律规定来说,这个检查频率是高还是低,目前尚无确切答案。

    她认为,行政法在执法检查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这一点很有可能造成商业机构不愿意接受检查,不管检查的频率是多少,企业都可能认为执法检查对生产造成干扰影响。另一方面,希望通过企业获得经济增长的政府,也不希望执法人员对境内的企业进行频繁的检查。

    “其次是执法部门的检查结果需要公开。”程洁解释说,如果执法检查的结果不公开,执法检查有可能成为检查部门要挟商业机构的手段,公众也将怀疑被查企业,甚至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丧失信心。

    地方政府的承诺是否合法?

    该如何理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一政策?特别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如何维持经济发展?程洁认为,各级政府都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压力,经济和环保的矛盾更需要协调。

    据了解,固镇县政府分管开发区的副县长汪宏在固镇县环保局排污核定通知书上签批:“环保局做法有违政府有关涉企检查规定,也有背我县对伊诺华的承诺。”

    程洁指出,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注意。其中提到的政府对伊诺华承诺的“政策”,政府是否能够对具体到一家企业进行承诺?政府的承诺是否合法?什么政策是合法的?什么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思考,以加快不合理政策的清理步伐。

    “红头文件”由谁来约束?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于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做出一定的约束,但对于没有纳入规范性文件的“红头文件”,反而缺乏足够的约束。

    程洁说,从《立法法》推断出这样一个原则,就是等级较低的规范要服从等级较高的规范。如果制定的行政法规出现抵触,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进行审查。

    “如果所谓的‘红头文件’、‘通知’、‘精神’等反而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话,我们的法律系统只能显得无力。”程洁表示,“红头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查。但是在《行政复议法》中,如果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而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某个规范性文件做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

    程洁说,固镇事件是较为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做出的决定。固镇事件特殊之处在于,是环境执法人员违反了某项地方政策,是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并不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以这种行政行为不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体系中,对于这种行政行为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这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是一块空白。

    那么如何对“红头文件”进行约束?她认为可以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改革,通过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违法的“红头文件”将大量减少。

    应该如何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不少地方环保部门官员的帽子在地方领导手里,用“挪位置”、“摘帽子”等手段就能干扰环境执法,那么如果实现环保部门“垂直管理”是否能够改变这种情况呢?

    “如果实现垂管,环保部门将会更加独立,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的执法中,能够增强地方环保部门的抗压能力。”但程洁同时表示,垂直管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即使实现垂直管理,还是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关键还是环保部门是否独立,是否能挺得住上级部门的压力。

    在处理被检查企业的担忧、投诉时,固镇县政府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程洁说,除了撤职,应该有更为合理的办法。县政府可以要求环保部门做出解释,要求开听证会,让公众明白检查的情况;可以公开执法检查报告,让大家明白企业到底存在什么问题。目前,固镇县政府采取了较为蛮横的撤职方式,这样的做法是有误的。此外,执法部门也应改变执法方式,转变执法部门的形象。

    谈到如何保障环保部门正当执法,程洁说,执法检查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将一些原则引入到执法检查的要求中去,例如合理性原则、公开原则,执法检查的过程和结果都应该公开。如果多次检查确实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有权知道多次检查的原因,或者对于类似情况的企业是否也有过相关检查。对于不合理检查,企业也可以在掌握证据后,进行相关投诉。环境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执法检查,让更多企业、公众了解执法检查情况,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类似事件

    团风环保局撤销事件

    2002年7月,湖北省团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整治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从根本上有效地制止对企业和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团风县环境保护局,其职能暂由县政府办行使。”

    就在团风县环保局被撤销的半年内,团风县就引进县外资金近两亿元,创造了平均不到10天就新办一个企业的“高效率”。

    尽管团风县政府的有关负责人一再表示,县里对环保工作十分重视,引进的项目都是无污染项目,但是在团风县专门下文确定的第一批8家招商引资示范企业中,就有3家属于“十五小”企业。

    2003年,在原国家环保总局督察组督办下,团风县采取行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查处,团风县环保局得以恢复。由于团风县委在错误的思想指导下做出的错误决定,当时在任的团风县县委书记被撤职。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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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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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3-29 14:21:4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