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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0-07-30 14:52:22
    中国环境报记者黄慧诚广州报道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新建加油站须回收油气,珠三角汽车新车上牌应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近日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

    根据新《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即通称的绿标车、黄标车环保分类管理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据悉,200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截至2009年底,全省各市共计发放304余万个标志,其中绿标约259万个、黄标约45万个。但全省除深圳、广州等市依据本地制定的条例对黄标车实施限行外,其他城市尚未实施黄标车限行等措施。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需要,新《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新建加油站须回收油气

    专家指出,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6万多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控制油气挥发排放可以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

    新《条例》规定,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广东省政府已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珠三角地区在2010年9月1日前,全省在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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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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