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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出新规力推循环经济
发布时间:2010-07-30 13:55:13
    中国环境报记者冯永强见习记者肖颖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餐饮、宾馆、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如不采用各种节能、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省、设区的市政府均应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省政府将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完善可量化、可操作、可监测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单位、项目在生产、研究或实施过程中,能够对循环经济起到推动作用的,将享受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优惠。

    这些项目包括:循环经济重大科研项目、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已列入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重点项目规划的,编写循环经济发展指南,列入“指南”的项目,采用资源节约及循环利用新工艺、新技术的生产企业,对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及环保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等。

    限制一次性产品生产和销售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陕西省将补充制定并定期发布陕西省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以及工业、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和陕西省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陕西省将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通过征收高额税费等措施,限制其生产和销售。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浪费行为、污染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过度包装商品而对包装物未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服务性企业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难降解的残膜,责令农业生产者限期回收、及时清理,逾期不回收清理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监测重点企业能耗水耗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陕西省将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及果汁、制药、造纸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或陕西省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测管理制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等节水设施,或配套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经营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净化及循环用水装置的;在有再生水水源或者再生水管线到达的区域,将自来水作为道路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的;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服务性企业不采用各种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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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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