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种树是对法律的突破吗?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李源

    在法律上,“罪”指的是犯罪事实,“罚”是一种责任追究方式。罪与罚本是天生一对,自当形影不离。无罪而罚是责任的擅断,罪而不罚则是对法制的漠视。无论哪一种情况出现,都会给社会秩序和人类权益带来极大伤害。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一早在世界范围被广泛认可。两百多年来,这一“罪刑法定”原则仍被奉为多国刑法中的一道金科玉律,从未动摇。

    如今,法学界的百年铁律竟被“罚种树”这一小小举动轻易突破了?乍听之下,十分不可思议。其离奇程度不亚于在物理学领域,万有引力定律突然被打破,成熟的苹果一夜之间飞向了太空。但细想一下,这一做法并非全无根据。

    有学者指出,罚种树既不合法,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它超越了我国现有刑种的范围。在我国,刑罚分为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而罚种树难以归入其中任何一类。加之我国《刑法》对盗伐、滥伐林木罪已有罚金和自由刑的明确规定。因此不少人认为,法官只需“对号入座”就好,判令罪犯植树造林完全是多此一举。强迫罪犯从事劳动,本就缺乏正当依据。罚种树既超越了法院的权限,又侵犯了当事人私益。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罚种树操作起来也有难度。如何监督罪犯?违反有关劳动规定应担负什么法律后果?一系列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可能给执行带来困难。更有甚者,认为这样判罚只是做秀而已,不仅极可能造成权力滥用,而且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效果。

    事实果真如此吗?透过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件,我们也许能看到一些不同的东西。

    在合法性层面,“罚种树”的判决其实并不缺乏法律支撑。从2006年永州的滥伐林木案,到2007年彭州的盗伐林木案,再到2011年日照的失火致环境损害案,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通点: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无一例外地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如此处理,就是因为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有章可循。尽管,刑法中缺乏对种树判决的有力支持,但我们换个角度,将目光投向民法,就不难发现:盗伐、滥伐林木不仅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恢复原状,即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物权法》中也可找到相关规定。因此,“罚种树”其实是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种树判决”,也是顺理成章的。对侵权人来说,这种担责方式更多地倾向于民事“赔偿”,而非刑事“处罚”。而罚种树的问题本就属于“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管辖范畴,不可能跨部门与刑法冲突,更谈不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

    退一步看,即便这样的判罚找不到法律根据,也不应当全然否定它的合理价值。让我们暂时抛开复杂的法律条文,问一个问题: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其目的不外乎几点:一是内在约束,让罪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有所忌惮,永不再犯。二是外在警示,让大众引以为戒,杜绝潜在的不法行为。三是通过以上两种途径,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回头来看,罚种树这种方式,其实既实现了对盗伐滥伐者自身的惩戒,也对大众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与刑罚的目的不谋而合。它并没有违背《刑法》的本意,不能仅仅因为现有法律中没有明确对应的规定,就扼杀其未来广泛适用的可能性。

    此外,采取劳役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也许正是一种符合时代需要的追究责任方式,在国外也不乏先例。2006年世界杯期间,足球名将齐达内就用3天的社区服务和罚款为自己的撞人行为“埋单”;2008年,黑人超模纳奥米·坎贝尔因在机场被控犯有袭击罪,被判200小时的社区服务;2010年,希尔顿集团继承人帕丽斯·希尔顿因藏毒、阻挠司法人员执法两项指控,被判缓刑一年,社区劳动200小时。

    在我国,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引入了类似的制度——社区矫正,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有专家认为,与监禁刑罚相比,社区刑罚与社区矫正具有多方面优势。它既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并且,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也不大的罪犯,社区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监狱的人口压力也能够减轻,从而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事实证明,种树判决达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某种程度上还反映了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如果仅因为在现有《刑法》中找不到依据,就否定这一尝试的正面价值,结果也许得不偿失。

    至于这一做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是实践说了算。据有关报道,早在1990年,黑龙江省穆棱林区法院就已开始了“赔偿林”的司法实践,至今已22年。法院工作人员称,“盗伐林木判种树”的司法实践不但没有削弱法律的威慑性,相反还增强了法律的威严。通过几年的实践,一片片“赔偿林”已长到了碗口粗。在惩罚不法行为的同时,当地还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今,种树判决在重庆、黑龙江、山东、四川、云南、湖北、浙江、湖南等多地频频出现。

    如果罚种树果真操作难度大,难以推行且收效甚微,恐怕它在上个世纪就已经被实践淘汰了。为何在今天反而屡见不鲜?

    打击犯罪、守护安宁……严峻的使命赋予了刑法严厉的面容。与崇尚意思自治、富于弹性的民法、商法不同,刑法是一部刚性法律,众多强行性、禁止性条文筑起了一道铜墙铁壁。但我们不应该忘记,打造这座固若金汤的堡垒,为的是抵御犯罪的侵袭,而不是禁锢自己,让我们裹足不前。

    铁律并不是死律,即便“罪刑法定”这样的刑法基石,在人类法制的发展中,其面貌也并非一成不变。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需要在与实践的冲突碰撞中自我协调、不断完善。有时,实践也许会走快了一点点,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必然会被损害。

    当前,法律条文越来越完善,立法技术越来越复杂,有时会让人感到“乱花渐欲迷人眼”。无论如何,我们不应当在自己建立起的庞大法律体系中迷失,而忘记了立法最初的本意。抛开头脑中复杂的思辨,透过一个普通人最简单的目光,平心而论,谁乱砍滥伐,让他扛上锄头去种树,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4-20 22:43:24,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