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安环保如何拧成一股绳?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3部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联系与配合。
 
据了解,枣庄市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也显现出受资源环境约束的问题,一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尤其是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尚需完善。为此,枣庄市专门成立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构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怎么建立?
 
3部门携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线索移送及时、信息共享全面、分工配合到位、依法有效查处。各部门各司其职,更加注重协作配合,切实加强案件移送、查办和监督工作,防止案件流失或打击不力。在此基础上,枣庄市着力构建了以下机制:
 
建立案件及时移送、快速办结绿色通道。环境污染犯罪危害性大,证据容易灭失、难以固定,办案时效性强,需要及时收集、保全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对后续诉讼活动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抽调骨干力量优先办理,快速办结,确保有效打击犯罪,提升办案效果。
 
建立案件咨询、会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办案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工作合力,枣庄市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案件咨询、会商制度。3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互相咨询。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应当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研究和分析当地环境保护的形势,加强对打击环境犯罪的工作交流,市、区(市)两级要建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案件查处和“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案件的范围为:在市、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以及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上述案件立案后3日内,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和法规宣教科、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公诉一处共同研究,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各部门派员成立专案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实地督导等方式,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的办理情况,确保案件依法顺利查处。
 
如何规范办案程序?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意见》指出,环境保护部门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并移送涉案的调查材料、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环境污染等级、危害后果、损失数额等进行鉴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因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介入,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查,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环境保护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部门案件材料后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回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门对移送线索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环境保护部门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复议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剧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案情重大、复杂、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引导侦查取证。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依法办理,法院判决之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案件判决情况向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并同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为案件顺利查处给予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材料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
 
能否确保落实到位?
 
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
 
枣庄市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狠抓落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区(市)也要成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依法查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机关不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监督外,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查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应捕不捕、应诉不诉或者存在其他办案质量问题的,应依法纠正,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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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6 10:33:57,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