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件值得我们记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时光飞逝,回首2011,有一些事件值得我们记取,有一些话题让我们关注与思考。

盘点2011年重要环境法治事件,可谓喜忧参半。 

喜的是,环境法治正向纵深发展,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立法相继出台和正在修订:

《刑法》修正案()获得通过,环境犯罪门坎被降低; 

《环境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其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1年,还有一些环境事件让我们愤怒、困惑、忧虑或深思,我们该怎么应对,又该如何解题?

康菲溢油事件引发质疑,为什么我们的行政处罚只有区区20万元?什么让康菲公司态度如此轻慢?国家之诉会有何种结果? 

铅污染事件频发,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血铅超标年年查、年年有?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公众利益,为污染企业撑腰?环境监管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航企与欧盟关于征收碳排放“过路费”的争端会如何了局?我们能否打赢这场国际官司?中国企业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突围? 

……

在环境法治前行的路上,有障碍,有风雨,但也有阳光,有希望,我们仍在前行。 

[NextPage]

1修正《刑法》降低入罪门槛

201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51起施行,其内容涉及我国现行《刑法》多个方面。其中,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修改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降低了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使环境犯罪的范围变广,更多排污行为可能会受到刑罚,同时,认定环境犯罪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也变得更加容易。 

司法本应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降低入罪门槛的本义,除打击违法犯罪外,更是要起到威慑作用,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守法。

[NextPage]

2环保法修订提上正式日程 

《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至今已经有22年,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律之间不衔接的问题突出,影响到了法律执行和地方性法规制定。

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境保护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即,环境保护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20119月,《环境保护法》草案建议稿被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 

201111月,《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

此次修改主要是完善和衔接已经成熟或者社会达成共识的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适当充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如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到法律中。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等重要制度。 

点评:多年来,要求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很高,但因对“改不改、怎么改、改什么”的认识不统一而止步不前。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终于提上正式日程,虽然离正式公布还有一段时间,但是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

《环境保护法》修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的修改原则,更令人对此次修订充满期待。 

[NextPage]

3公益诉讼正在破冰

2011102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此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立法上的突破以外,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也进行了诸多实践。 

20116月,昆明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环保部门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行为,要作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19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与曲靖市当地环保局共同作为原告,状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污染。10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111月,浙江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由平湖市检察院向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点评:从修法到实践,2011年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年。

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法》获得合法身份,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有效途径。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好前景,已可预期。 

[NextPage]

4环保法庭迅速成长

2011年伊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正式成立,同时,海南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三亚中级人民法院也相继设立了环保审判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是我国第一家设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 

2007年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设立至今,短短的4年实践中,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贵州、云南、江苏、江西、福建、海南等10余省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已经先后设立了几十个专门的环保法庭。其中,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中设置环保法庭的数量逐年增加。

点评:环保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可谓是茁壮成长。这种成长的速度,足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支持其成长的客观社会需求。 

然而,一些环保法庭也遭遇了门庭冷落和“等米下锅”的尴尬。因为诉讼费筹集困难、举证困难、鉴定困难和赔偿执行困难等问题,在发生环境纠纷后人们不愿、不能、不敢提起诉讼。

看来,在各地成立环保法庭后,迫切需要做的就是扫清通往法庭门口的种种障碍。 

[NextPage]

5康菲溢油致渤海污染

201164,由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的海床出现原油渗漏;617,此油田C平台一口在钻井发生小型井涌,导致溢油发生。 

75的通报会上,国家海洋局称,因为渤海溢油事件,责任主体康菲石油面临最高20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索赔。

92,经7部委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一致审议通过,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在831前没有完成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和彻底封堵溢油源,责令蓬莱193油田全油田停注、停钻、停产。同时,国家海洋局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 

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点评:康菲溢油事件不仅玷污了渤海,也刺痛了中国人的心。康菲石油为什么不愿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其态度何以如此轻慢?

对康菲公司区区20万元的处罚,与美国、巴西类似事件处罚对比,与其对生态与渔业造成的损失相比,都少得让人心痛、心寒。康菲事件还远未结束,对它的法律追责仍在继续中,我们拭目以待。 

[NextPage]

6中国航企应对欧盟挑战

20113月,欧盟宣布,从201211起,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届时,全球4000多家经营欧洲航线的航空公司均须为碳排放支付“买路钱”。 

据中航协预计,中国民航业仅2012年就将支付约8亿元人民币成本,到2020年时则将增至30亿元人民币,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人民币。中国飞往欧洲的航班每增加一班,一年将增加150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成本。

20113月中旬,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代表中国航空公司对欧盟提出严正声明,反对这种单边主义做法。 

20111019CATA代表我国航空公司与欧盟代表交涉未果,坚定了对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提出法律诉讼的决心,并表示将于今年年底之前采取法律行动。

点评:欧盟一纸令下,“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可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从何体现? 

我们不可能越过欧盟的领空,只能想想怎么玩好这场“游戏”,考虑怎么通过谈判或诉讼找到“游戏规则”的漏洞,怎么想出反制的方法。而未来也只有低碳环保的企业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拥有应对挑战的实力。

[NextPage]

7血铅超标事件频发 

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台州市、德清县和广东省河源市相继发生3起因铅酸蓄电池厂污染导致的血铅超标事件。

截至41,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658名村民中有172人检测出血铅超标,其中儿童53人、成人119人。 

截至515,浙江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共检测出332人血铅超标,其中,成人233人、儿童99人。

截至519,河源市紫金县临江工业区三威电池有限公司造成附近136名居民血铅超标,其中达到铅中毒判定标准的有59人。 

环境保护部今年3月对388家铅蓄电池企业进行督察发现,大多数中小企业存在建设项目违法问题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不当、卫生防护距离不落实等问题。针对重金属污染高发态势,2011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以整治重金属污染为重点展开,其中,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将被作为首要任务。

环境保护部等9部门要求对铅蓄电池行业进行彻底排查,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即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等。 

点评:这几起血铅超标事件中,企业都是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合法”企业,但却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企业环评是怎么做的?审批是怎么通过的?为什么非要等到受害者众多、问题盖不住了才被彻查和追责?

欣闻我国将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希望严肃追责、问责能校正这些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观,让他们能为老百姓撑起保护伞。 

[NextPage]

8环境保护部问责8家火电厂

201111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中电投、国电、华电、大唐旗下8家发电企业,因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脱硫数据弄虚作假等原因,遭到环境保护部处罚。 

环境保护部要求,这些企业在2011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并且全额缴纳2010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对于已经享受脱硫电价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201110月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的整改结果中,河南省林州市常务副市长等9个省的105名责任人员受到处罚。 

点评:“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想要确保完成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必须明确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该激励的要激励,当约束的要约束,该监管的要严格监管。

像这样不真正落实减排责任,靠玩手段、做“花活”来应付减排的企业和责任人,就该被严肃查处和重罚,以儆效尤。不除歪风,难弘正气。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5-06 19:31:56,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