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草案)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 

——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删除了测量记录表。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71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草案)的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草案)进行第二次公示,具体内容见标准草案。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草案)在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我部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11年10月13~2011年10月22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联系电话和信箱: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科技标准司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biao.zhun@mep.gov.cn 

环境保护部

20111013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筑施工construction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3.2建筑施工噪声constructionnoise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3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4等效连续A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3.5建筑施工场界boundaryofconstructionsite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6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7最大声级maximumsound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Amax表示,单位dB(A) 

3.8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9背景噪声background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10稳态噪声steady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3.11非稳态噪声nonsteady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3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5测量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171812型仪器的要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5.2测量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5.3.3.2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的设置。

5.3.3.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4测量时段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5背景噪声测量

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

5.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示意图(场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场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的距离、测点位置等)、噪声测量值、最大声级值(夜间时段)、背景噪声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5.7测量结果修正 

5.7.1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dB(A)以上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后,按表2进行修正。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5.7.2款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测量结果评价 

6.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6.2最大声级LAmax直接评价。 

7标准的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草案)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草案)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l252490)的修订。修订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

二、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l252490)发布于1990年,该标准的实施对控制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加强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施工工艺的不断改进,居民环境意识的增强,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管理与监测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1.施工机械有些已改进,如重力打桩已被各种形式的压桩取代,建筑物类型中高层楼房的比例增加,施工工艺发生变化等,噪声排放状况有所改变。原标准按施工阶段划分控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不易判断。 

2.对居民较敏感的高噪声阶段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制。建筑施工噪声不同于其他噪声,多为间歇性噪声,现行标准未对间歇性的“突发噪声”做出明确规定,只监测8小时的等效声级数值与居民的实际感受差距较大。 

3.采样时间较长,可操作性差。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非稳态高噪声值持续时间很短,测量方法中规定夜间施工噪声以测量8小时的等效声级作为评价量,监测时间很长,缺乏可操作性。

4.监测点位只在场界不能全面反映场界噪声排放状况。现行标准规定监测点位于场界,由于城市建筑结构发生改变,高层楼房建设量增加,仅在建筑施工场界监测,难以表征场界高空处的噪声排放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周围敏感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污染程度。 

三、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标准与方法标准的合并;进一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了标准限值和测量周期;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要求;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5-03 04:57:2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