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症结在哪儿?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也带来了大量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图为几位拾荒者从建筑垃圾中获取废钢。CFP供图

垃圾围城,某种程度上就是建筑垃圾围城。要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根本在于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这一目的,需要靠经济和法律手段来推动。 

中国环境报记者原二军实习生范国艳

老旧建筑倒下,新的高楼拔地而起,对于当前城市化步伐加速迈进的许多城市来说,这已经成为最平常不过的景象。但在城市日新月异的背后,却是包括残砖烂瓦、断壁残垣在内的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垃圾围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建筑垃圾围城。 

“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在15.5亿吨左右,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在8亿吨左右。而在北京,每年拆迁形成的建筑垃圾有1000万吨。它们对资源和环境都造成了沉重的负荷。”长期关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陈家珑说,现在北京市的建筑垃圾几乎占到了全市垃圾总量的一半。

城市要“突围”,建筑垃圾的处理成为一个无法绕过去的难题。近日,北京市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处置能力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使201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80%。《意见》的出台,有望为北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注入新的动力。 

北京建筑垃圾去了哪里?

“现在建筑垃圾成为一个问题和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大规模建设时期分不开。”长期关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陈家珑告诉记者,现在不仅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建设垃圾产生量很大,就是一些中小城市也是如此,“比如河南省许昌市,2009年和2010年两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就达到近800万吨,几乎接近于北京市一年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产生量。” 

什么样的垃圾才属于建筑垃圾?陈家珑说,广义上的建筑垃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等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砖瓦、废混凝土、废土及其他工程废弃物,按照这个来计算,北京的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达到了4800万吨。但由于很多渣土可以直接回用,除去渣土,北京目前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在1000万吨左右。

不仅在北京,在全国来说,建筑垃圾逐年增加已经成为大的趋势。据初步统计,2010年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含渣土)15.5亿吨左右。除去可直接利用的渣土,每年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在8亿吨左右,资源和环境已在超负荷承受。 

“集中、成片拆迁是我国目前建筑垃圾产生的一大特点,拆迁量大,建筑垃圾集中,不及时处置,带来的危害更大。”陈家珑说,我国目前急需处理的建筑废物以旧建筑拆除物为主,其中碎砖瓦和土占90%以上。 

随着一幢幢旧建筑的拆迁,北京市每年产生量如此巨大的建筑垃圾,最后都流向了哪里?

“以前北京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就是乱堆滥放,以填埋为主,从前几年开始有一部分得到了资源化利用,但占的比例很小。”陈家珑说,不仅是北京,目前全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程度都不高,主要以生产建筑垃圾再生砖为主,全国资源化利用率不超过5%。 

张树西,从1998年来北京开始就开始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现在成立一家名为“康盛佳园”的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垃圾的清运。他告诉记者,几年来,随着北京城市的扩展,他们运输填埋建筑垃圾的范围也在逐渐向城外扩展,“只要哪里有坑,建筑垃圾就往哪里倒。过去三元桥就有地方倒,现在都扩展到了郊区了,许多地方都成了小山。”

陈家珑给记者展示了一幅由北京环保人士制作的特殊地图,直观地反映出了北京垃圾填埋场在北京城周边分布的状况。在一张北京市的卫星地图上,密密麻麻分布于北京周边的各大垃圾填埋场用黄色标记标注出来,看起来,整个城市都已经被一圈黄色围了起来,很直观形象地展示了垃圾围城的现状。 

来自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北京市建筑垃圾每年已达1000万吨,其中拆除性建筑垃圾800万吨,装修性垃圾200万吨。目前建筑垃圾的主要方式是简易填埋。全市目前有21个大坑,可简易填埋4337万吨建筑垃圾,即便每年建筑垃圾产量不再增加,三四年后,这21个大坑就将填满,建筑垃圾将无处可埋。

随意处理建筑垃圾会带来哪些影响?陈家珑说,建筑垃圾随意堆放,首要的是占用大量土地,如果按堆高51层半楼来计算,1万吨建筑废物占地2.5亩。占用的土地不仅不能进行耕种,以后如果要建楼房的话,成本会更高。 

此外,对地下土壤、地下水造成一定污染。由于缺乏有效分类,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和油漆不仅难以降解,还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长埋底下会造成地下水污染,还会破坏土壤结构。张树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许多建筑垃圾中包括一些含重金属的物品都被直接埋到填埋坑里了,也就相当于埋下了安全隐患。

随意处置建筑垃圾,对市容环境也造成一定影响。 

陈家珑说,建筑垃圾具有成分复杂、地域性强、附加值低等显著特点,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环境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科学合理地有效处理和再利用已迫在眉睫。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低根源何在? 

与韩国、日本等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率超过95%相比,我国目前建筑垃圾再利用率普遍不超过5%,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

“尽管与国外相比,我国建筑垃圾再利用在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方面的技术还有一定差距,但目前的问题不在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上。”陈家珑说,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经相继开展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实践,目前尤其是建筑垃圾再生砖技术已基本趋于成熟,并得到实际应用。建筑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和生产也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实际需要。当前有些处理利用技术,我国可以说还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已有的处理技术完全可以启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由陈家珑主持的用建筑垃圾制造的再生砖已经在北京草场胡同520院仿古建筑以及陶瓷馆、郊区一些新农村建设中得到了利用;北京市亦庄开发区1994年用再生砖做填充墙的一个试点工程,到目前已经有17年,未发现问题。而在河北、江苏、广东、四川、福建、陕西等地均有工程应用,效果良好。

“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不是问题,瓶颈在于相关政策和管理的缺失。”陈家珑说,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委、环保、工业与信息化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目前,这些环节间实际是孤立的,建筑废物的处理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在初期很难实现。 

陈家珑说,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部门联动机制、政府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尤其是没能很好执行建筑垃圾“谁产生谁负责”这一原则。

按照原建设部于200561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规定,建筑垃圾是谁产生谁负责,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来保证,这一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对于拆迁旧楼开发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如果在开发时不把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上来,不缴处置保证金,就不让你开工。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会起到效果,但政府的政策自己都没协调好,怎么可能对房地产企业形成约束?”陈家珑说。

政策和法律的缺失,造成的结果就是建筑垃圾随意填埋,而真正需要建筑垃圾的企业没有足够的原料来源,导致建筑垃圾产业链无法形成。 

陈家珑告诉记者,建筑垃圾与废金属等废弃物不同,废金属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再生产品之间有很大的增值空间,其回收和再生利用可以在市场条件下自发形成产业链。在建筑垃圾回收再生链上,建筑垃圾处置是最后的一环,在目前天然砂石资源价格低廉的情况下,拆除企业有利润,运输企业可以保本,留给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已没有多少增值空间,因此没人接手,只能抛给社会,加上近年来建筑工程界逐步形成的倒贴规则和监管困难及不到位,更加重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现象。

“废旧金属、木材甚至塑料瓶子,在产生以后,由于存在利用价值,社会就自发形成收集、加工、再利用这么一个产业链。但拾荒大军把建筑垃圾里值钱的都捡走后,剩下的都是不能产生任何价值的东西,没有扶持政策,怎么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呢?” 

缺少政策扶持,使北京首家建筑垃圾处理厂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多年来惨淡经营。记者了解到,这家公司建筑垃圾生产线销纳建筑垃圾的能力在100万吨/~150万吨/年,但实际每年只有几万吨的建筑垃圾的来源。公司总经理吴建民曾对媒体表示,他虽然看到了建筑垃圾就是宝,也有能力将其变废为宝,但由于需要自己去找建筑垃圾,单单运输就会在无形中增加成本,使本来利润就微薄的建筑垃圾再利用更为艰难。

一方面建筑垃圾乱堆滥倒,另一方面却是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无原料来源,由于没有强制性处置建筑废物的规定,没有建筑废物供应保证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导致不少建筑垃圾处理厂目前都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能运转的企业也勉强维持或亏损。 

陈家珑说,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最需要的还是政策和法律,“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率高的国家都是先靠政府出台政策强制推行,然后再慢慢形成产业链,走入市场化阶段。这个过程是需要靠政策和法律的推动。”

如何走出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低的困境? 

陈家珑说,要走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低的困境,需要采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推动。

“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那么高,和政府的扶持有很大关系。如一些国家的政府明确规定,送到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产生者要给企业付钱。因为按照政府的规定,建筑垃圾产生了,产生者可以有两种处置手段,或者填埋,或者送到资源化利用企业去。但填埋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送到企业,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的质量来协商需要付多少费,但成本肯定比填埋低很多。” 

“针对建筑垃圾处理,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都是一些规定和指导意见。并且强制力还不行。而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企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资源再利用企业的责任,都规定得很清楚。”陈家珑告诉记者,正是由于国外对建筑垃圾处置有着很严格的法律约束,不处置甚至会被判刑,所以真正做到了“谁产生谁负责”。

“总的一个原则是你必须把垃圾给处置掉。可以送到填埋场,也可以送到再生利用厂,反正有了合法的出路了。它用了一个经济杠杆,使建筑垃圾生产者都会把建筑垃圾送到处置企业,形成了一个很好的良性循环。”陈家珑说。 

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么一个经济杠杆,使建筑垃圾处置率高的国家不会出现胡乱填埋的现象,并且有了充足的建筑垃圾来源,他们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都不存在“吃不饱”的问题,并且由于在运输建筑垃圾方面企业就已经可以盈利,后期就不愿意下很大的功夫。他们的建筑垃圾不像中国一样主要做成再生砖块,而是主要用于铺设路基。

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方面,河南省许昌市走在了前面。陈家珑介绍说,许昌市从2008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推向市场,探索出一条政府不投资、企业有效益、使城市建筑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的新路子。目前,许昌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实现了“五统一”,即统一证件、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私拉乱倒和垃圾围城现象,在处理模式上也由过去的简单填埋、堆积,转向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陈家珑说,目前河北邯郸、陕西西安、云南昆明、广东深圳等地已经出台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一系列举措,推动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步伐。

而北京也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在今年5月,《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获人大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将总共建设8个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开发企业在一级开发拆除建筑物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垃圾回收企业处,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开发企业还要上缴建筑垃圾销纳费,并由市管委有关部门将这笔费用转到销纳建筑垃圾的企业。《条例》有望11月出台。 

715,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筑垃圾排放要实行全市统筹管理,拆除规模逐步与资源化处置能力相匹配。按照规划,北京市明年将在朝阳、海淀、昌平、大兴4区各建一座建筑垃圾处理站,届时,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40%;到2015年再建成5座建筑垃圾处理站,处置能力达到800万吨,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8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项社会性的事业,需要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但要扶上马,还要送一程。”陈家珑说,随着各地对建筑垃圾的重视,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当前建筑垃圾处理落后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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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标:建筑垃圾是“金矿” 

被誉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以从事建筑垃圾处理起家,他创立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建筑垃圾的回收、加工和再利用等业务。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江苏黄埔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环保拆除企业,也是一家把建筑垃圾二次处理的环保企业。陈光标一直坚信:建筑垃圾就是一座看不见的金矿。

陈光标发现这座金矿缘于一次偶然。2003年,创业初期的陈光标去德国考察,发现德国把经过设备处理后的建筑垃圾重新用作铺路材料,从垃圾中二次创收。大受启发的陈光标回国后立刻买了6台垃圾处理设备,既环保地处理了建筑垃圾,又很好地保证了企业的创收。 

对建筑垃圾的处理,陈光标认为应从源头抓起,借鉴国外先进理念,进一步推定拆除行业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环保化方向发展。建筑物所有人需要拆除所属建筑物时,应到建设及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先期缴纳一定数额的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交由有资质的拆除企业承担拆除任务,并规定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如能达标,则退还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如不能达标,则没收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乃至罚款,由政府出面对建筑垃圾进行环保化处理。此举旨在规范拆除行业施工秩序,促进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既保证业主利益,又兼顾企业环保责任。这样一套制度的出台并实施,有赖于政府机关进一步论证和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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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担责

曹俊 

建筑垃圾产生者只清理垃圾,并不进行处置;垃圾运输者只管运输,至于运到哪里,也缺乏强制规范;而垃圾处置方却只能饿着肚皮、空望金山。本应顺畅的产业链,却似断了线的珍珠,散落一地,难以成串。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我们不妨逆向求解。为何垃圾处置企业吃不饱?因为没有稳定供货方;没有供货方,因为将建筑垃圾拉到处置企业成本比拉到填埋场成本高。解决方案似乎已经了然:垃圾产生方支付这笔处置费,不就行了么? 

这个方案行不行,我们再从正向来分析,看看污染产生者的选择。如果不将建筑现场清理干净,业主肯定不允许,所以,垃圾产生方必然会选择清理垃圾。可是,污染者作为经济个体,利润最大化是其目标。只要达到了把建筑垃圾清除出去的目的,谁会考虑它是否能流向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更何谈从口袋里拿出更多的钱去支付更多的运输成本?可见,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污染者的支付意愿。

污染者不为污染担责,无异于将污染者个体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社会,转嫁给全体纳税人,建筑垃圾围城的本质正在于此。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如何让污染者产生支付意愿,成为求解的核心。 

对于所有的环境污染,国际通行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这项原则的本质就在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价格充分反映生产和污染的成本。要实现这一目标,一般有两种手段,即命令控制型方法和经济刺激型方法。

在我国,原建设部2005年起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这一规定没有强制约束力,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又必然会增加成本,没有强制义务又无利可图,污染者怎么可能采取行动?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执行中形同虚设。可见,要想让污染者有支付意愿,政府的强制命令不可缺位。 

在强制命令方面,河南省许昌市已经做出了尝试。许昌对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模式,所有建筑垃圾都必须由特许的运输企业来运输,而特许的运输企业必须将垃圾送往规范的处置场所。在某种程度上,许昌通过控制运输这一个环节,间接地实现了对建筑垃圾产生方强制处置的目标。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值得肯定。

将许昌的模式放之全国,可能并不一定适合。运输企业并非污染者,而处置垃圾本是污染者应尽的义务。同样,对于处置方式的选择,是填埋还是送往资源化利用企业,也是污染者应有的权利。许昌的做法虽然实现了强制处置,却对污染主体的限制不明确,也没能给污染者更多选择的权利,形成有益的市场竞争仍需观察。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从污染者入手,不仅要明确污染者的义务,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处置由政府强制推行,而怎样处置交由市场运作,这是命令控制与经济刺激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也是日本、韩国等国的成功经验。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明确了污染者和的义务和权利,就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只要污染者这一主角开始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筑垃圾处置产业链条形成也就水到渠成了。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5-02 10:02:2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