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确定环境犯罪入罪门槛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094月,在距阳宗海砷污染事件10个月后,阳宗海污染依然严重。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资敏

2008年,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环境执法难、执法力度偏软的思考和讨论。在频频发生的污染事故面前,如果仅靠环境执法这一行政手段,极易造成“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针对这一软肋,云南省相继在昆明、玉溪、曲靖等地设立环保公安,“试水”环保警察体制,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检察院设立环保检察处,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全面探索环境法制的建设。

近年来,云南省环保公安在环境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逐渐成长。针对三年多侦破环境案件积累的经验和面临的困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3类环境刑事案件的范围、入罪门槛,环保警察侦破环境刑事案件将有法可依。

哪些情形属于污染环境罪? 

一直以来,滇池的保护与治理是昆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细读《意见》不难看出,《意见》着重围绕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3大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且以保护滇池为中心。 

《意见》中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列出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伤亡2500株以上的;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致使水体、土地、大气受到污染,治理费用所需金额30万元以上的等12种情况。 

近年来,昆明市不断通过工程治污的方式治理滇池,同时也开展了生物技术治理,封湖禁渔就是其中一项工作。每年,昆明市都向滇池投放鲢鱼、鳙鱼、高背鳍为主的几百万尾鱼苗。这些鱼以浮游生物为食,对维系水体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生活习惯和经济利益驱动,滇池周边偷捕鱼类的行为频繁。今年4月,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昆明市环保公安分局联合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就查获偷捕人员21人,清理取缔销毁违禁渔具两万余具,用于捕鱼的橡皮筏、渔船、捕鱼器等97具,拆除在滇池边的多个违规建筑窝棚。 

在今年61日以前,这些偷捕鱼类的行为可能还只是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而在61《意见》实施之后,这种行为则可以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来定罪。

《意见》指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的;组织、指挥非法捕捞水产品等5种情况。 

《意见》明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法采矿致使原有地貌被破坏面积达到20亩以上的;在一年内因非法采矿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等情形都将入罪。 

如何界定有害物质?

经过3年的摸索,作为昆明市环保警察组建后的首任局长,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局长王中明表示,法律条款支撑不够,是严重制约环保警察进行刑事案件侦破的一大障碍。 

据了解,原《刑法》中支持环保公安办案的条款主要有3:第一百五十二条有关走私废物罪的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和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以及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条款只有两条:第三十条有关违法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行为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有关规定。 

同时,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对一些污染的界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一些排污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以结果,即造成损失多少、人员伤亡情况来进行处罚的,而对未造成后果的行为,一般由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无法体现公安部门刚性执法和作用,也不能起到对企业的约束、震慑作用。

今年5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有关环境污染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新的修改。以《刑法修正案()》为指导,昆明市在《意见》制定中,扩大了使用范围,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 

《意见》对有害物质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他有害物质是指含重金属、氨氮、石油类、氟化物、二氧化硫等可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以及可导致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菌群、总磷、总氮、恶臭等指标超标的物质。

怎么助力环境执法? 

在环境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违法分子抗拒执法的现象屡有发生。王中明向记者讲述了今年4月初发生的一件抗拒环境执法检查的案件。

官渡区环保局在对大板桥西冲片区水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时,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胡鹏在执法过程中,被昆明共泰塑胶有限公司工人肖明伏从执法车辆上拉下,致胡鹏手背软组织挫伤。 

环保警察在接报后会同官渡分局大板桥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并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肖明伏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当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肖明伏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针对阻碍环境执法这一典型案例,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环境检察处、官渡分局治安大队到大板桥派出所进行了专题研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违法企业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养恶犬等方式,不但给执法检查工作带来了难度,还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在《意见》中,这些困扰得到了解决。

《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针对人员、领导班子、机构的完善,昆明市还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公安机关环境执法工作考核办法》,按月和年的时间段,对其进行考核。对移送和发现的污染环境案件,达到治安、刑事处罚标准而未立案查处等一些情况,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将被问责。 

2010年以来,昆明环保公安共办理环境案件56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50件;治安处罚66人,抓获网上逃犯1人;支持配合市环保局办理首起污染破坏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整治环境安全隐患267处、重点污染企业275家,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329起,查封违法开采地下水4起,清理违规钻井取水36起,配合相关环保职能部门办理行政案件200余件。

在水上治安管理方面,积极组织开展了严打偷捕滇池水产品、海口21孔闸水利设施清障、水源水面治安秩序环境安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办理盗窃滇池鱼类水产品案件3起,治安拘留3人;制止水源地放牧20余起、疏导牲畜600余头;抓获偷捕鱼类水产品人员30名,收缴各类偷捕渔具5万余件,制止偷钓行为80余次;清查涉水从业人员2288人,清查各类船只1619艘,清查滇池码头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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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4 22:02:37,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