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移送应规范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目前,除环保部门需要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外,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水行政、渔业、交通、卫生等多个部门也需要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在这种多元化的管理体系下,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完善信息交流机制,规范移送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及时消除各部门之间管理的脱节与空白,需要多部门共同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既不能越权行使管理权,也不能放任不管,特别是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更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环保部门应规范违法案件的移送制度,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时限,及时移送具有管理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以下4种情形的案件进行移送。

    一、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案件的移送

    一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在落后产能淘汰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对此类生产项目不予审批的前提下,发现已建成、已投产的,立案调查后应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列举禁止建设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16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落后产能淘汰的生产项目,对上述违法行为案件,环保部门应当移送人民政府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

    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违规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违法案件。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

    三是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违法案件。对未完成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需要限期治理目标任务的,全部移送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二、上级环保部门管辖案件的移送

    一是在管辖区内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生产项目违法行为案件,本级环保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调查后移送上级环保部门处罚。

    二是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本级环保部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案件移送指定管辖的环保部门进行处罚。

    三、涉嫌刑事、行政拘留案件的移送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对此类违法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违反《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将调查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由其他部门行使管理权案件的移送

    发现违法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名录中的设备,移送经济部门;发现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移送渔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案件,移送建设部门;发现在城市市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以及在住宅楼进行装修干扰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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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9 09:57:51,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