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资质许可立法听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立法听证应该成为行政立法经常性、常态化的做法。”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听证会后,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与环境监测司副司长张京麒不约而同地表示。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环境保护部正负责起草《环境监测条例》,其中,拟设置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行政许可。2月15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就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问题召开了听证会。

    来自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监测司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地环境监测中心及检测公司的5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

    这是继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召开《排污许可证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后,环境保护部召开的第二次立法听证会。

    听证内容是什么?

    今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发出2011年第四号公告,即“关于举行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听证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称:“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正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拟规定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在北京召开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听证会。”

    公告还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申请参加的人员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规定“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传真提出”。

    在附件中,公告公布了《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规定

    第条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有与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依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环境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所在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法需要开展监测的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监测。

    第条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取得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为什么要进行许可?

    据了解,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至今未对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设置明确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和政府监管的缺失,致使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存在诸多问题。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副司长张京麒说,目前,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事实上存在着环境监测市场。作为政府来说,是疏、是堵还是放任自流?我认为有必要设置资质许可,通过加强管理,把这个市场规范起来。

    “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行政许可不仅必要,而且迫切。”听证会上,环境监测司综合处处长蒋火华就有关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他说:“环评现状监测、环保产品性能检测、企业排污申报监测及其他研究性监测或调查性监测等业务,虽然可以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但由于其监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乎公共利益,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的监测服务,因此必须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市场行为,提高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为什么要开门听证?

    “我们是私营企业”,“我们是外资企业”,“我们是事业单位”,“我们是合资公司”……这是记者在听证会前采访听证代表时大家做的自我介绍。

    据了解,参加此次立法听证会的有50多人,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既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代表,也有环保系统外的代表;既有政府部门的代表,也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既有国营企业的代表,也有民营企业和外资、合资企业等方面的代表。

    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元华说:“我们公司2003年成立的,隶属于澳大利亚某公司,我们认为应该设置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行政许可,因为混乱状况不利于行业发展。今天,我们还想了解一下外资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我是自己在环境保护部网站看到公告后报名参加的。我们想听听外面的声音,说说我们的想法,同时也想从听证会上获取一些信息,回去好做分析与应对。”来自私营企业广西长兴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周佐说。

    与周佐一样,希望多了解一些信息并进行沟通和对话的企业负责人占了大多数,而且,参加听证会的公司,均派出总经理、副总裁、部长、总工等“实力派”人物出席。

    会后,别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几年立法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变得更开放、更规范、更客观。听证会的程序比较公开,发言没有限制和约束。我们愿意用听证会的方式,让更多人面对面地提意见、谈想法,进行更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经过这种方式出来的立法,才能更结合实际、更科学。”

    听证会上说什么?

    据了解,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企业,均获准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别涛更在现场开诚布公地说:“我们希望通过听证会完善我们立法的相关条款,大家有新建议更好,推翻也没有问题。”

    认同立法及许可

    与会代表均对出台《条例》和进行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表示认同和欢迎。

    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监薛健的发言颇具代表性。他说,我对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不是支持,是非常支持。我们的客户问我们数据最后环保局认不认,我无法回答。长期以来形成一种观念,认为环境监测是政府做的事情。现在越来越开放,企业可以做一些市场化的工作,可以与政府部门相互配合,所以需要用环境监测资质许可来规范这个市场。

    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徐雪松说:“我特别支持对监测资质进行许可。通过资质认可,这个行业有人管理了,才能形成良性竞争和良性发展。”

    除认同立法及许可外,代表们也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意见、建议和疑问,如对环保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资质许可,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是否需要获得许可,能否开放生态、验收等方面监测,以及具体的许可条件与审核程序等。

    政府能否采购企业的监测服务?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郭勇说,现在由环保部门做工程验收的监测工作。我们和环保部门的技术手段差不多,如果我们获得了监测资质,在环保部门监测站人力资源欠缺时,政府能不能采购我们的服务?我们的监测数据是否合法,能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还有代表提出,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能否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补充的问题。如广西长兴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佐提出,我们那儿有一些监测站能力较弱,有些监测项目连市级环境监测站都做不出来。碰到这样的情况时,《条例(草案)》能否规定,可委托经认可授权、获得资质的企业来完成?

    多家检测机构代表认为,应扩大企业的监测范围。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元华说,《条例(草案)》中“排污监测”这个范围太窄。我们是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我们能不能参加场地修复等生态监测?

    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监薛健则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为例,认为应扩大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台湾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台湾环保机构随时可以抽查。薛健说,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检测机构数据造假。

    但部分听证代表对扩大企业的环境监测范围持审慎态度。“验收监测不同于完全监测,它有自身的特点,应该加强研究,不应该过度放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管室主任付强认为,这几年社会力量有很大发展,开放业务很必要,但同时要考虑环境监测的特殊性。

    如何进行考核?

    江苏省环境监察中心副主任郑鲁民最关心的是许可时监测机构怎么进行考核的问题。他说:“考核起来会很难。我们有很多专家对监测数据不认可。如果机构取得了许可,专家认不认这些数据?是不是可以各省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进行考核呢?”

    重庆市环保局监测处副处长刘芳琳对如何考核也提出自己的疑问。她说,按目前征求意见的规定,对申请资质许可的企业,既要审查专业技术人员,又要审查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这样会造成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认证、分类和管理不方便。

    除对考核的疑问外,还有代表提出了应加强环境监测行业培训的问题。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徐雪松说,行业有人管是好事,我认为除管考核外,还应该加强培训。原来老觉得上摸不着天,下摸不着地。建议主管部门加强考核,并定期进行培训,既交流信息、规范标准,又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坦诚务实实现共赢

    会后,张京麒说,从今天的听证会,我感觉到,无论是社会机构还是企业,都真诚地希望环境监测能依法合规的发展。大家提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加以分析研究,以达到多方共赢,共同推动环境监测事业的健康发展。

    别涛则认为大家谈得比较务实。他说,对环境监测进行资质许可,是社会有需求,市场有需求,环保部门有意愿,当然,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需要考虑。这是很好的立法调研,我们会整理后报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参考。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5-06 05:51:38,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