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资源税立法理念 有效开发和利用资源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目前,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是各国通行做法。其主要做法包括,州级政府拥有自主定税权,可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税率。如美国矿产资源丰富,铁矿石、煤炭、天然气等产量均居世界前列,但美国同时是世界资源消耗的“超级大国”,因此美国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其州级政府拥有自主定税权,可结合实际及时调整资源税税率。

    一些国家不设统一的环境保护税,但在许多税收政策方面考虑了环保因素。例如,德国没有统一的环境保护税,而是出台多种政策积极引导绿色消费,节能降耗。德国除对石油等传统能源收取生态税,还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

    政府围绕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设计完整的生态税制。例如,荷兰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把绿色税收引入税制,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之一。荷兰绿色税收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2%。

    实施生态补偿金制度。例如,德国联邦矿产法规定,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企业,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

    征收产出型资源税,共同分享自然资源成果。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自然资源丰富的州一般都通过立法规定,本州的自然资源在输往其他州时,要从量征收跨州税。跨州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者企业,但赋税人是资源的消费者。

    在我国,资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征收16年以来所提供的税收相当有限,虽几经改革,但资源税收入在2009年只占税收总收入的0.61%。

    我国资源税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相适应。一些资源性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目前征税对象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7种矿产资源,对其他自然资源如水、稀土等不征收资源税。多数资源实际税收负担不足1%,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也不超过4%,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税额设置不够合理。例如,我国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长期以来,由于资源产品价格偏低,加工业相对滞后,对资源只进行初次加工,开发和生产出来的资源产品大部分被运到东部发达地区进行深加工和对外出口,得不到资源的高附加值。

    我国资源税费比较低,经营成本也不够高,而资源价格持续走高,企业不需要通过太大努力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差价收入,易造成投资者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

    笔者认为,推动资源税改革一定要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并由当地政府合理调整税收分配,这样才能保证资金渠道来源,更好地还富于民、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

    贯彻法制精神,科学合理地设计资源税税制。必须创新资源税的立法理念,现行的资源税是一种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应将其变成一种促进资源有效综合开发利用的税种。一方面,科学设计资源税计征方式,改变以往单纯从量定额计征的做法,将从量定额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另一方面,应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5-03 20:25:51,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