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立法破冰而行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什么?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

    ■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哪里?途径是平衡利益,平衡利益的手段就是补偿,而补偿是解决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手段。

    ■编者按

    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1983年,即云南省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恢复费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生态补偿实践进入了高峰期,广西、福建等14个省(区)145个县市开始试点,并颇见成效。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生态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生态补偿内容不明确、补偿对象不明确以及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等问题。

    2010年,我国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实践三方面得到同步推进。因此,2010年,是值得铭记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年,也是值得述说的生态保护工作突破年。为此,本报记者专门就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路径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对2010年我国在自然生态和农村环保领域所发生的那些大事进行了点评,以飨读者。



    (图:生态补偿立法破冰而行)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总人口约30万,其中藏族占97%。玉树地震的发生,使人们清醒地意识到,要使类似玉树这样的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获得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的尽快施行迫在眉睫。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记者曹俊

    2010年,是值得铭记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年,也是值得述说的生态保护工作突破年。

    4月26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11个部委参与的《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目前,《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框架稿已呈现轮廓,初步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定义、范围、原则和机制。

    年底又传出喜讯,三江源地区将建设成为中国第一个“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与这个39.5万平方公里试验区同时酝酿出台的,还有中国首个生态补偿机制方案——《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总体实施方案》。如果方案通过,长江、黄河、澜沧江的下游省区将为源头省份支付生态补偿费。

    2010年,距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入国家重要议事日程已有5年时间——200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曾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补偿机制”。

    数年的沉寂,5年的蹉跎,生态补偿终于在这一年启动了希望,生态补偿立法进入了实际操作层面,生态补偿机制开始了建设的新步伐。由此,我国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实践3方面都在同步推进,这标志着困扰我国多年的生态保护问题终于破冰而行,让人感到无比欣喜。

    而回顾2010年,我们发现,这一年在生态保护领域所遇到的问题也是近几年、甚至近几十年难以绕开的话题。不管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个中原因错综复杂,但若将个案集中研究,仔细剖析,深入分析,却不难发现生态问题中存在一个共同点:凡是成功的经验,都合理地运用补偿手段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凡是失败的典型,都没能有效地破解补偿问题,没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进展令人欣慰,现实问题存在的矛盾令人困惑,两种局面的对比和反差,不禁让我们思考其中的缘由:为什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值得人们如此关切?

    要解释这个困惑,我们有必要探讨清楚生态保护领域的两个根本问题: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什么?解决问题的首要途径在哪里?

    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

    关于生态问题本质的探讨,存在一个演变的过程,即由自然本身逐渐向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变。两者都有其理论和实践支撑,两种认识也都在相应的时期得到了认同和支持。

    第一种认识源于对生态系统自然演替的认识。每一个生态系统在上亿年的自然更迭中得以维持一种平衡,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物种在上亿年的自然演替中得以生存,生态系统是遵循自然规律、实行自然演替的系统。第一种认识随之而生,不少环境伦理学家认为,生态问题的本质是自然自身的问题,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没有能力也不可能独立于生态系统之外对其进行干预。

    第二种认识源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大量的社会生产和消费能力,对资源和能源的极高的需求,生态系统一度遭受严重破坏,在不少地区甚至成为稀缺资源。与此同时,人们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从生态系统的个体逐步走向独立,甚至与生态系统构成对立。

    为了更好地开展生态保护,人们开始重新认识生态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生态问题本质的新诠释,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新共识。而由此引发的生态保护到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自然为本的争论,也一直未曾停歇。

    这两种认识都有其科学性和可行性,但在这两种思路指导下的生态保护实践工作却差强人意。在生态系统保护面临严峻挑战的局面下,要想为解决生态保护困局找到“钥匙”,我们必须再次审视生态问题的本质。生态不语,而生态系统所在地的“人”就成了其代言人,若将生态问题的本质定义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难免让“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出现角色上的自相矛盾。若不能解决这种矛盾,生态保护工作的推动难免会障碍重重。

    事实就是证据。在种种事实面前,我们意识到,生态保护的问题表面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根本上已经演变为人与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则是利益均衡问题。人与人的关系,延伸开来,即受益者与保护者之间、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获益区域与建设保护区域之间、以及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无偿地要求保护者保护生态有失社会公平。为了全国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不少区域被禁止或限制开发,不可避免地牺牲了当地发展的机会,牺牲了当地居民利用生态资源致富的可能。

    以长江流域为例,2008年,甘孜、阿坝州人均GDP分别为9640元和8459元,四川省人均GDP为15379元,全国平均为22640元,而地处中游的湖北和下游的上海则高达18796元和32258元。在行政命令或政策约束下,为长江生态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区域,却未能因保护生态而获得相应的机会,恰恰变成了无偿的牺牲。对保护者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无偿地要求保护者保护生态可能会引发其他生态灾难。不少自然保护区就是典型:保护者的奉献往往让自己陷入两难,一方面要区域的生态效益,要保护,要自然;另一方面要当地的经济效益,要就业,要福利。这份尴尬导致那些曾经守候着安静的自然保护区,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压力下,被推上了保护区开发的快车道,经历着从自然化、生态化,向经济化、产业化、商业化和人工化的转变历程。保护区内保护者与保护区外受益者的利益不平衡,导致不少自然保护区无序开发旅游业,背离了自然保护区的初衷。

    这种不公平和其他生态灾难的可能性,导致人们对生态问题本质的认识有了变化。从解决生态保护问题的实践角度出发,我们不妨提出关于生态问题本质的第三种认识,即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

    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哪里?

    途径是平衡利益,平衡利益的手段就是补偿,而补偿是解决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手段。

    既然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那么,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就跃然纸上,即平衡利益,而平衡利益的手段就是补偿。可以说,补偿是解决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手段。

    多年来,我国的生态保护工作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以及生态保护区内人们的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但实践证明,这两种方式的效果不容乐观。

    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在短期内或许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由于其对保护者的利益考虑不足,往往制约着保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难长久地发挥作用。而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在遭遇经济上的落后贫穷,以及因贫穷而引发的教育、医疗等诸多社会问题时,往往显得极其脆弱,保护者内心积压的不满时刻都有可能迸发。可以说,这两种方式都没能涉及到生态保护的核心问题,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不能解决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难题。

    鉴于此,不少人意识到,补偿才是开展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只有解决好生态补偿的问题,才能协调好生态保护区内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将人与人的关系协调好,就解决了生态保护的根本问题。

    若能找到合理的生态补偿方式,保护者就有了十足的动力来履行保护职责,就有了充沛的精力来投身保护工作。让保护者不再为生计而奔波,他们就不会无视生态效益;对保护区域的考核不再局限于经济指标,保护者就可以放心大胆、一心一意地做好保护这点事儿。保护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受益者为保护者的努力而埋单,通过补偿让双方不再存在利益上的纠葛,两者就可各行其道,各守其责,生态保护工作自然就找到了抓手。

    然而,仅仅意识到补偿是开展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还不够。有事实为证。尽管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政策多年来一直处于胶着状态,但地方实践从未停歇。然而,局部的地方实践相对于生态系统这一跨区域的大概念,往往力不从心。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省(区、市)在矿产、流域等领域就有各种类型的自主探索。不少省内的流域生态补偿,做得红红火火、颇有成效。2003年,福建省率先启动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工作,到2009年闽江、九龙江、敖江等3个流域都实施了生态补偿。2006年,浙江等省开始陆续跟进。

    然而,综观全国,到目前为止,凡是跨省的流域补偿,少有成功的案例。跨省、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其利益主体更复杂,利益面更广,仅依靠地方立法和地方实践,没有一个主体来为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公平代言、公正裁决,要在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复杂利益纠葛中实现真正突破,是非常困难的。说到底,还是由于地方立法囿于法律效力,跨省利益没能得到充分平衡。

    对多方权衡和考量的需求,使生态补偿的国家立法呼之欲出,而与此同时,一些特殊区域的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也在酝酿出炉。前述有关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立法的两个重要行动让我们欣喜。尽管有专家担忧,由草案最终形成并上报国务院通过,至少需要3年时间,方案的实施也非一蹴而就,生态保护的困局或难一时缓解,我们还是应对生态补偿所迈出的这几步表示充分肯定。

    我们相信,从地方实践走向制度规范,只要在路上,生态补偿立法指日可待。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5-06 07:51:27,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