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机动车排气防治有新规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兆木杭州报道经浙江省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浙江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杭州地区的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保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杭州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条例》明确,杭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区、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同时,市、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监管措施。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对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杭州市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督系统,并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此外,《条例》还对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等违反规定等情况做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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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2 15:05:3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