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排放危废将被立案追诉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现涉嫌犯罪应追究刑责的,环保部门要及时移送案件立案侦察

    检察、公安、环保部门每年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雁凌季英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3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对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等危害环境犯罪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四种危害环境犯罪行为要立案追诉

    3部门明确指出,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故意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14条、115条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25条第2款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渗坑、渗井、蓄水池,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25条第2款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触犯刑法第338条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确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管辖权

    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获取的证据进行证据转化。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在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摄像、拍照、现场登记保存、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增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定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3部门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危害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报告,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因其他原因不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要包括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对危害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公安机关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受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立案监督的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用罐车等工具运输或者向河流、水源等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据有关规定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通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调查工作。

    3部门强调,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适时通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形成打击危害环境犯罪的合力。省检察院、公安厅和环保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共同解决。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5-05 13:41:40, Powered By v3.1.3(MSSQL)